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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程发包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14:2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1161次

  1.《合同法》

  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2.《建筑法》

  第61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99版合同》

  第32.5款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第9. 2.1项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第9.2.2项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第9.4.1项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15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16日起,发包人应根据第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5.《2013版合同》

  第13.2.5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6.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10.1款除第9.4款【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中所述情况外,当(i)除下面(a)项允许的情况以外,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包括第8.2款【竣工时间】中提出的事项竣工;(ii)已按照本款规定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或被视为已颁发时,雇主应接收工程。

  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将竣工并做好接收准备的日期前不少于14天,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如工程分成若干单位工程,承包商可类似地为每个单位工程申请接收证书。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申请通知后28天内,应:

  (a)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注明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合同要求竣工的日期,任何对工程或单位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直到或当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时)除外;或

  (b)拒绝申请,说明理由,并指出在能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商需做的工作。承包商应在再次根据本款发出申请通知前,完成此项工作。

  如果工程师在28天期限内既未颁发接收证书,又未拒绝承包商的申请,而工程或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实质上符合合同规定,接收证书应视为已在上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颁发。

  第10.2款在雇主完全自主决定情况下,工程师可颁发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接收证书。

  除非并直到工程师已颁发任何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雇主不得使用该部分工程(除合同规定或经双方同意作为临时措施外)。但是,如果雇主在颁发接收证书前确实使用了任何部分工程,则:

  (a)使用的部分应视为从开始使用的日期起已被接收;

  (b)承包商应从此日起不再承担该部分的照管责任,应转由雇主负责;以及

  (c)如承包商提出要求,工程师应颁发该部分的接收证书。

  工程师颁发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后,应使承包商能尽早采取可能必要的步骤,进行任何尚未完成的竣工试验。承包商应在有关缺陷通知期限期满日期前,尽快进行这些竣工试验。

  7.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10.1款除第9.4款【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中所述情况外,当(i)除下面(a)项允许的情况以外,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包括第8.2款【竣工时间】中提出的事项竣工,(ii)已按照本款规定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或被视为已颁发时,雇主应接收工程。

  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将竣工并做好接收准备的日期前不少于14天,向雇主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若工程分成若干个单位工程,承包商可类似地为每个单位工程申请接收证书。

  雇主在收到承包商申请通知后28天内,应:

  (a)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注明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合同要求竣工的日期,任何对工程或单位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直到或当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时)除外;或

  (b)拒绝申请,说明理由,并指出在能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商需做的工作。承包商应在再次根据本款发出申请通知前,完成此项工作。

  如果雇主在28天期限内既未颁发接收证书,又未拒绝承包商的申请,而工程或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实质上符合合同规定,接收证书应视为已在上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颁发。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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