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竣工验收发包人是否需要赔偿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15:0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42次A公司委托B公司承建新矿综合办公楼工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日期及支付条件。其中,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支付至全部工程款的95%,其余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予以返还。B公司按期施工,并在约定工期届满时竣工,竣工后B公司按合同约定程序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给监理人审核后提交给A公司,但A公司迟迟不予验收,期间B公司数十次向A公司致函并派遣工作人员协商督促A公司尽快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A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最终A公司拖延十三个月后完成四方验收却仍然拒绝支付工程结算款。为此,B公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工程质保金、未按期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利息及拖延竣工验收的索赔款(包括现场留守工人工资、现场管理人员工资、合同延期导致的预期利润损失等)。
仲裁庭认为,B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工,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提交给监理人审核后提交给A公司,A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程序组织设计人、承包人、监理人共同完成四方验收。但其迟迟未组织验收,且其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未组织竣工验收具有合理理由。因此,应认定A公司违约。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之规定,认定B公司提交竣工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仲裁庭最终支持了B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结算款、工程质保金及工程结算款利息的仲裁请求。对于B公司要求支付的拖延竣工验收索赔款,仲裁庭仅支持了该等费用中属于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实际增加的费用,即现场留守工人工资、现场管理人员工资、水电费等费用,但对B公司要求支付的合同延期导致的预期利润损失未予支持。
江苏工程律师评析:该案例属于典型的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造成承包人增加费用的案例。一般情况下,承发包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发包人、监理人提出整改意见、审批时限等均作出明确约定,该等约定规范了承发包双方的行为,使竣工验收的申请、审批有约定可遵循。若发包人违反该等约定拖延竣工验收,必将侵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因此导致无法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工程款迟延结算及迟延支付,还导致承包人因无法移交工程而增加了看护费用。因此,应对发包人的此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当然,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十分简单,并未就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作出明确约定,此类合同中的承包人可以参照前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之规定确定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并就发包人违约行为提出索赔。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