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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15:5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254次

  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按照一定程序完成竣工验收,以《 2013版合同》为例,首先应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若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由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就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完成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核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承包人根据监理人要求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再次验收。

  在上述竣工验收程序中,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拒绝、怠于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发包人要求监理人拒绝接收或阻碍监理人接收承包人递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属发包人拖延验收。

  发包人拖延验收必将导致承包人无法向发包人交付工程、承包人工程结算款支付期限无法确定、承包人工程人员无法及时撤离施工现场等一系列不确定情形。此外,还有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完成后拒不接收工程的情形,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损失及延误的工期均由发包人承担。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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