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预期利润损失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16:1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31次T县罗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罗阳镇政府)就某生态园道路与土石方工程招标,Z省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德公司)参加投标并中标。2012年9月11日,三德公司与罗阳镇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为540日历天,合同价款为14,651,483元。合同签订后三德公司随即进场施工。2012年12月26日,罗阳镇政府的上级主管机关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对某生态园工程进行规划调整。2012年12月27日,罗阳镇政府通知三德公司暂停某生态园道路与土石方工程施工。2013年5月7日,罗阳镇政府通知三德公司全面结束该工程。2013年12月4日,罗阳镇政府与三德公司召开审价会议,对停工期间人员、设备闲置及前期投入费用补偿金额共计2,072,072元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但对于合同履行后能取得的预期利润损失等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罗阳镇政府向三德公司支付2,072,072元后拒绝支付预期利润损失。
三德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阳镇政府赔偿预期利润损失15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德公司与罗阳镇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履行。现因罗阳镇政府原因导致合同因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其应对三德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罗阳镇政府应当按照完全赔偿原则赔偿三德公司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合同所能获得的利益。2013年12月4日审价会议纪要中的赔偿方案仅包括直接损失,未包括预期利润损失,故对三德公司要求罗阳镇政府赔偿履行合同后的预期利润的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预期利润的数额,法院审理过程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三德公司履行合同所获得的预期利润进行评估,评估金额为159,694元。三德公司认为应当按照投标文件中的编制说明来确定利润数额,即利润率为12%,会计师事务所分析认为,在中标价不低于成本的假设基础上,结合本案工程的利润空间及让利幅度,施工方按规范要求施工,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充分挖掘潜力,严格控制成本,可以保本或微利。基于微利的前提,未施工部分预期利润为159,694元。法院认为,三德公司提供的编制说明系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不能作为最终确定利润的依据,但三德公司作为专业的建筑工程公司,在参与投标工程前,应当对工程成本做过预算,一般不会出现中标价低于成本情形,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结论符合一般市场常理,可以作为认定预期利润损失的依据。据此判令罗阳镇政府向三德公司支付预期利润159,694元。
江苏建设工程律师点评:本案系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后,法院判决支持承包人预期利润损失的案例。在实践中,法院判决发包人赔偿承包人预期利润损失的,承包人均很好完成了相关的举证义务。本案中,承包人不仅证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还进一步提交投标文件,证明按照合同约定其可能获得一定利润,承包人据此要求发包人赔偿该等利润损失。虽然法院未采纳按照投标文件计算预期利润的主张,但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预期利润损失进行了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支持了承包人部分预期利润损失。本案中,法院主要运用了可预见规则,支持了承包人索赔请求中未超过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承包人的可得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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