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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利益损失的法律依据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16:4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67次

  1.《合同法》

  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2.《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10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22.2.4项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4.《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第22.2.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5.《99版合同》

  第44.6款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第4.6.4项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第4.6.7.3目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第4.6.4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第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7.《2013版合同》

  第16.1.3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16.4款在根据第16.2款【承包商提出终止】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雇主应迅速:

  (a)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

  (b)按照第19.6款【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和返回】向承包商进行支付,以及

  (c)向承包商支付因终止合同承包商遭受的任何利润的损失或其他损失或损害的款额。

  9.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16.4款在根据第16.2款【由承包商终止】的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雇主应迅速:

  (a)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

  (b)按照第19.6款【自主选择的终止、付款和解除】的规定,向承包商付款;

  (c)付给承包商因此项终止而蒙受的任何利润损失或其他损失或损害的款额。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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