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当前位置: 建筑工程律师 > 建筑索赔 > 费用索赔合同终止造成承包人预期利润损失

合同终止造成承包人预期利润损失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17:0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58次

  所谓承包人预期利润,是指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内容后预期可以获得的财产增值利益(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发包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施工合同,导致双方终止履行合同后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减少的,承包人可以此为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请求。

  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赔偿其预期利润损失的前提是合同终止系发包人过错所致。施工合同因不可抗力、承包人违约等其他终止条件成就而不再履行的,承包人无权提出预期利润索赔请求。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发包人的违约行为而解除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一般会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即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建设工程承包人提出的预期利润索赔尤其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的约束,即承包人的索赔请求不应超过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承包人的可得利润。因此,承包人投标时或签订施工合同时,其投标报价中所包含的利润率、行业整体利润水平、施工合同履行程度、工程进展状况及管理情况等都会影响预期利润损失的认定。

  由此可见,承包人可索赔的预期利润损失,不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等,工程造价中的风险费也不宜计人承包人预期利润中。另值得提醒承包人注意的是,由于预期利润损失具有间接性、相对性、不确定性、延伸性、不可预见性等特点,承包人应尽可能从多方面多角度完成预期利润损失的举证义务,本项索赔才可能获得支持,否则在实践中较难获得支持。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建筑工程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