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变动索赔项目释义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20:3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290次这里所称的“成本变动”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对项目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相较于签约时发生较大变化,承包人的施工成本因此发生变动。
近年来,我国建筑材料价格变动比较大,以2008年北京市建筑市场为例,据国家发改委统计,2008年4月初线材和螺纹钢价格分别为每吨5117元、5198元,与2007年同期相比分别上涨1775元、1786元,增长率分别为53.1010、52.3 010。一般来说,由于工程建设中材料价格约占总造价的60%~75 %,材料价格上涨10%就意味着工程总造价上涨6%—7.5%。工程建设人工费的异常波动亦不鲜见。施工成本大幅上涨,极大地吞噬了承包人的利润。建筑材料、人工、机械等价格的大幅波动导致了承包单位的风险大大增加,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利益失衡,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不利于建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承包人可否以成本变动为由向发包人主张调整合同价格,主要取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成本变动风险的约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承包人在成本变动超过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后只能依照工程建设惯例和相关造价文件并援引情势变更原则向发包人主张获得合理补偿。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包干风险范围的,承包人可在成本变动程度超过约定范围时根据相关合同条款向发包人提出调价申请。一般而言,成本变动导致的价格调整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按照价格调整公式,以市场价格为依据调整合同价格。另一种模式是按照相关造价信息予以调整。
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与发包人约定成本变动风险范围,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如钢筋、砼等价格的调整应有明确约定,在成本变动超过风险范围之外时予以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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