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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案例:情势变更的实践适用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21:2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00次

  2002年11月25日,W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对武汉绕城公路东北段一期工程的15、16合同段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载明:“本合同在施工工期内不进行价格调整,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将此因素考虑在内”,“对于其他需要投标人自己购买的材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包括在投标人的报价之中”。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司)参与了前述招投标活动。2003年1月13日,指挥部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二公司中标承建第十五施工标段。2003年4月4日,指挥部与二公司签订《国道主干线江阴绕城公路东北段项目一期工程合同(土建第十五合同段)》。合同专用条款第70.1款中约定:“本合同在施工期间不进行价格调整。承包人应在投标时考虑这一因素。”

  在工程施工期间,省建设厅于2004年2月25日发布《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省建设厅意见》)。该意见载明:“去年七月份以来,我省钢材、水泥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并对钢材和水泥的价格调整提出指导意见:“合同明确不能调整钢材、水泥价格的,其价差不予计算。”2004年7月15日,省交通厅下发了《关于对在建高速公路项目主要材料涨价实施价格补贴的意见》(以下简称《省交通厅意见》)。该意见针对2002年年末以来全国建材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的情况,要求各有关单位根据风险共担、合理补偿的原则,对2002年10月至2003年12月在建的高速公路土建主体工程的水泥、钢筋、钢绞线等主要材料涨价幅度大于5%的实施补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供应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各自分担比例适当补贴。

  2004年9月30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法人共同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评定工程满足设计和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

  此后,二公司与指挥部为工程价款产生争议。2006年6月30日,二公司以特快专递向指挥部发出《关于申请工程竣工决算的函》,要求指挥部就工程结算金额和材料差价办理工程结算。之后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而成讼。

  2006年11月23日,一审法院委托某造价咨询中心对工程材料差价进行鉴定。2006年12月13日,该鉴定机构出具了( 2006)第51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记载涨价幅度大于5%的工程材料价差为10,370,846.1元,并将该款项列为争议项,交由法院判断。指挥部则认为根据《省建设厅意见》及合同明确约定了不调价的原则,不应支付此材料差价。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关于施工期间建材大幅度涨价,指挥部是否应给予材料差价补偿的问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70.1款约定:“本合同在施工期间不进行价格调整。承包人应在投标时考虑这一因素。”合同中不调价的约定是建立在双方协议时的合同基础之上,以能够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为前提,建材价格在一定幅度内的合理波动为正常的交易风险。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材大幅度涨价,对此事实,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其涨价幅度按《省交通厅意见》的表述是:“超过了施工单位的承受能力。”这说明在合同履行期间,建材价格因素作为合同签订的基础环境因素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这种变化超出了合同当事人所能预测的范围,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二公司产生明显不公平的后果,导致二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上述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中关于按情势变更的原则变更合同的适用条件,故应根据情势变更的原则,依二公司的材料差价补偿请求,由指挥部给予适当补偿。《省交通厅意见》虽是政府指导性文件,非强制适用,但该文件一方面确定了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的事实;另一方面也对价格上涨确立了风险共担的原则和对涨价幅度大于5%的给予补贴的补贴范围,具有合理性,同时也符合《合同法》第五条依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参照适用。对工程材料差价10,370,846. 10元这一增加的建设成本,双方均无过错,应由双方按公平原则分担。一审法院最终确定由二公司负担20 010,由指挥部负担80%。

  指挥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二公司因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幅度尚难达到情事变更原则所要消除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显失平衡的严重程度。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判决指挥部补偿二公司材料差价损失,依据不充分。指挥部要求驳回二公司有关补偿其材料差价损失的诉讼请求的上诉主张和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故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判令指挥部承担工程材料差价损失的判项。

  江苏建筑工程律师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较为严格。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不大的,一般视为商业风险,不以情势变更原则调价。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可因成本变动而调价的,承包人仅能根据工程惯例或造价文件并尝试援引公平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提出索赔请求,但不一定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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