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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22:5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906次

  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8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

  第3. 4.1项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第9.2.1项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16.2款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4.《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第16.2款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5.《99版合同》

  第23.3款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第1.4款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7.《2013版合同》

  第11.2款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1.1.3.1目“基准日期”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

  第13.7款对于基准日期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有改变(包括施用新的法律,废除或修改现有法律)或对此法律的司法或政府解释有改变,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价格应考虑上述改变导致的任何费用增减进行调整。

  如果由于这些基准日期后所作的法律或此类解释的改变,使承包商已(或将)遭受延误和(或)已(或将)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应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以及

  (b)任何此类费用应计人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类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9.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1.1.3.1目 “基准日期”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

  第13.7款对于基准日期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有改变(包括施用新的法律,废除或修改现有法律),或对此类法律的司法或政府解释有改变,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价格应考虑由上述改变导致的任何费用增减进行调整。

  如果由于这些基准日期后做出的法律或此类解释的改变,使承包商已(或将)遭受延误和(或)已(或将)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发出通知,并应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任何此类费用应计人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雇主收到此类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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