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的情势变更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22:1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18次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其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继续履行合同会明显不公平甚至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通过司法途径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形。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解除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当由当事人申请,而不能依职权直接认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对于何种情形下变更、何种情形下解除未作详细规定。实践中情势变更发生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失去平衡,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必会使一方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失,甚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受损方可以通过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方式实现自我保护。
关于情势变更的适用原则,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故而在建设工程司法实践中仍面临着情势变更原则适用范围不确定、适用程序不统一等问题。之所以会产生前述问题,主要是因为情势变更与正常商业风险边界较难划分,实践中裁判机构即便因情势变更调整合同价款的,也多援用合同法之公平原则作为调价依据。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有其法理基础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及部分地方性司法文件中均有相应规定。通常情况下,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当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客观上应有情势变更的事由。一般认为属于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的事由应当系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如物价非正常大幅波动、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和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国际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货币大幅升值或贬值等。其次,主观上无法预见且不可避免。这便排除了正常范围内的商业风险引致的成本变动情形。再次,情势变更事由应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完毕之前的时间内。最后,在法律后果上,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导致双方利益关系失衡。是否有违公平,以下几点可以作参考:
(1)是否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双方利益关系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危害交易安全;
(3)主张适用的一方因不适用而遭受的损失,一般要远大于适用时对方所遭受的损失。
实践中,情势变更的调价原则也尚无明确标准,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时如果没有约定价款变化风险系数的,应当认定对此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出现风险后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根据公平原则并参照行业的交易习惯进行调整。
一旦发生情势变更事实,承发包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因为基于裁判机构审理案件时普遍保守的现状,适用情势变更的诉讼请求目前仍较难获得支持;即使支持,裁判机构也一般以公平原则而非情势变更的理由对双方的利益与风险予以调整。如确系协商无结果的,当事人可请求裁判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裁判机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遵循合同严守的原则,优先考虑在最大限度上维持原有合同关系:如有变更合同的可能,则优先考虑变更合同,具体变更内容可包括增减工程价款、变更施工期限等;如变更合同还不能消除双方明显不公平的结果,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在承包人基于情势变更原则提起索赔时需注意的是,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发生情势变更时如何调价的指导性文件,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等。该等文件尽管一般属于效力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但由于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市场情况,对工程造价核算具有指导意义,故而某些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执行比例很高,因此部分造价鉴定机构在对工程造价进行核算时会直接援用该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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