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之文物及地下障碍物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57:3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1233次1.《文物保护法》
第32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15条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18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的古生物化石需要进行抢救性发掘的,由提出处理意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单位发掘。
第19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1. 10.1项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99版合同》
3.1款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43.2款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第7.1.8项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2013版合同》
第1.9款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4. 12款本款中的“物质条件”系指承包商在现场施工时遇到的自然物质条件、人为的及其他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如果承包商遇到他认为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应尽快通知工程师。
此通知应说明物质条件,以便工程师进行检验,并应提出承包商为何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承包商应采取适应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应遵循工程师可能给出的任何指示。如某项指示构成变更时,应按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如果承包商遇到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并发出此项通知,且因这些条件达到遭受延误和(或)增加费用的程度,承包商应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以及
(b)任何此类费用应计人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类通知并对该物质条件进行检验和(或)研究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进行商定或确定:(i)此类物质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如果是)此类物质条件不可预见的程度,以及(ii)与此程度有关的上述(a)和(b)项所述的事项。
但是,根据上述(ii)中最终商定或确定给予增加费用前,工程师还可以审查工程类似部分(如果有)其他物质条件是否比承包商提交投标书时能合理预见的更为有利。如果达到遇见这些更为有利条件的程度,工程师可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商定或确定因这些条件引起的费用减少额,并(作为扣减额)计人合同价格和付款证书。但对工程类似部分遇到的所有物质条件根据(b)项做出的所有调整和所有这些减少额的净作用,不应造成合同价格净减少的结果。
工程师可以考虑承包商提交投标书时可能提供的预见的物质条件的任何证据,但不应受任何此类证据的约束。
第4. 24款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古物,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物品,应置于雇主的照管和权限下。承包商应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防止承包商人员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发现物。
一旦发现任何上述物品,承包商应迅速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就处理上述物品发出指示。如承包商因执行这些指示遭受延误和(或)增加费用,则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再次发出通知,应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以及
(b)任何此类费用应计人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上述再次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这些事项。
9.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4. 24款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古物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物品,应置于雇主的照管和权限下。承包商应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防止承包商人员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这类发现物。
一旦发现任何上述物品,承包商应迅速通知雇主。雇主应就处理上述物品发出指示。如果承包商因执行这些指示遭受延误和(或)招致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再次发出通知,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提出: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任何此类费用应加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雇主收到上述再次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这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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