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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及地下障碍物的释义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6-12-19 11:55:3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1353次
 
       地下埋藏的文物、地下障碍物均具有看不见、摸不着,无法完全通过地勘报告判断,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基坑开挖前很难预知的特性。对于挖掘到文物而言,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告文物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程序报告监理人或发包人,经过文物部门调查、勘探后才能决定是否可以继续施工,对于挖掘到诸如构筑物、管道等其他地下障碍物的,即使无须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报告,但也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报告,提出解决方案。可见,施工中发现文物后势必增加承包人的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期延长,甚至工程变更直至取消工程,施工中发现地下障碍物的也将可能导致工期延长。无论工期延长、工程变更还是取消,均将增加工程成本。按照相关规定,增加的这部分成本应由发包人承担。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是由承揽合同发展而来,其法律特征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合同及承揽合同的有关特征,在承揽法律关系中要求定作人(发包人)提供资金并提出具体的定作要求,而对承揽人(承包人)基本上仅作手艺、工艺等技术要求,一般不承担市场风险和不可预知的工程风险。建设工程合同中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要求也不能完全脱离承揽合同的基本要求,即应由发包人对市场风险和不可预知的工程风险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地勘报告、施工图纸系发包人委托有关单位出具,承包人施工前无法预知施工现场埋藏了文物或其他地下障碍物,该风险即属于不可预知的风险。因此,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文物及地下障碍物所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应由发包人承担。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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