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25:2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95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遭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如恶劣气候,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特殊风险如政府命令、战争、叛乱、罢工、革命、核装置污染、烈性传染病爆发等)客观上给承包人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等的,承包人有权以此为由向发包入主张工期、费用索赔。
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相应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过错方责任。
由此可见,不可抗力作为外来的、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的自然现象或者社会现象,须同时具备如下特征:(1)主观上不能预见。不可抗力事件应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该等事件不具备预见能力。判断当事人对某事件是否应予预见,一般以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不能预见”指当事人尽到了一般应有的注意义务仍然不能预见,而不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其他过错没有预见。(2)客观上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和损害结果,当事人即使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不为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所左右。如果某事件的发生能够避免,或者虽然不能避免但是能够克服,亦不构成不可抗力。
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界定,目前世界上有两种立法体例:一种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只有相关法律或合同明确列举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当事人才能援引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并免除相应的责任或解除合同;另一种则是采取概括描述的方式对不可抗力的范围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并不明确列举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合同法》的规定即属于后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会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采用列举的方式界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外延以消除原则性规定所带来的不确定因素。一般而言,人为因素造成的履约障碍,如政府行政行为、罢工等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妥善收集该事件的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便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该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进行认定,并对相关损失及责任免除进行确认。双方基于前述问题产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监理认定或依诉讼仲裁程序解决。
如果承发包双方对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均无过错,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一般应由双方各自承担损失。但由于发包人系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人,通常负有更重的损失承担义务。如不可抗力导致的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后期赶工费用、停工期间照管、清理、修复费用等一般由发包人承担。承发包双方也可在施工合同中就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分担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因此,承包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蒙受工期或费用损失的,有权以此为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请求。需要提醒承包人注意的是,承包人主张的免责或索赔事件应符合法律和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界定,且该事件发生的时间应在合同约定工期或非因承包人过错而调整的工期内。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发包双方均应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因承包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处置不当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可能会引致发包人向其提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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