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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合理化建议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01:0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1433次

  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指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图纸深化、进度安排等诸多方面就如何优化调整以全面合理实现施工合同目的向业主提出的改进办法和措施,该意见具有进步性、可行性、效益性等特点。承包人作为具备专业技能的施工单位相较发包人而言更有经验,合理化建议往往对发包人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保证生产安全等方面有重要贡献。

  一旦承包人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接受,且该建议最终达成预期目的,如达到了降低合同价格、提高工程经济效益、弥补工程缺陷或规避相应施工风险等提升合同工程价值的效果,承包人通常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相应奖励请求。

  承包人在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在专用条款与补充协议中针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作出专门约定。该等约定应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化建议的提交对象与审批人、审查时限、“合理化”的具体界定、合理化建议审查与论证的成本由谁承担、经审查后采取的工程变更带来不利后果的责任由谁承担、合理化建议取得实效后的奖励或利润分配方案。

  江苏建设工程律师提醒承包人注意的是:

  (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时,应依施工合同约定与相关法律规定以恰当的方式审慎而全面地向发包人提交详尽的工程变更建议文件,必要时附图予以阐释,使合理化建议具有可操作性且对具体施工的优化效果有明确指向,并妥善留存,防止发包人为规避与承包人共享利益而恶意拒绝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后自行提出类似的工程变更指令。

  (2)如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论证,承包人提出的建议不具有实现预期效果或发包人采纳该建议后产生反效果的,提出该“合理化”建议的承包人可能面临被反索赔的风险。

  (3)承包人在提交合理化建议后应区分不同情况决定是否暂时(局部)停工。对于优化增效性质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一般不宜停工等待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否则徒增工期违约风险;但对于承包人提出的排除施工方案中缺陷或规避施工风险性质的建议,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承包人可选择暂时停工,并在合理化建议获批后向发包人另行提出赔偿因停工、窝工造成损失的要求。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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