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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相关法规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00:3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1231次

  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15.5.1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第15.5.2项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2.《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第15.2.1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第15. 2.2项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3.《99版合同》

  第29.3款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第13.1.3项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第13.6款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他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5.《2013版合同》

  第10.5款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13.2款承包商可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书面建议,提出(他认为)采纳后将:(i)加快竣工;(ii)降低雇主的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的费用;(iii)提高雇主的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或(iv)给雇主带来其他利益的建议。

  此类建议书应由承包商自费编制,并应包括第13.3款【变更程序】所列内容。 如经工程师批准的建议书中包括部分永久工程设计的改变,则除非经双方同意:

  (a)承包商应设计这一部分;

  (b)应按照第4.1款【承包商的一般义务】中的(a)项至(d)项办理;以及

  (c)如此项改变导致该部分的合同价值减少,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商定或确定应包括在合同价格内的费用。此项费用应为以下两项金额之差的一半(50%):

  (i)由此项改变引起的合同价值的此类减少,不包括根据第13.7款【因法律改变的调整】和第13.8款【因成本改变的调整】的规定做出的调整;和

  (ii)改变后的工程由于任何质量、预期寿命或运行效率的降低,对雇主的价值的减少(如果有)。

  但是,如(i)中金额小于(ii)中金额,则不应有此项费用。

  7.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13.2款承包商可随时向雇主提交书面建议,提出(他认为)采纳后将:

  (i)加快竣工;

  (ii)降低雇主的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的费用;

  (iii)提高雇主的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或(iv)给雇主带来其他利益的建议。

  此类建议书应由承包商自费编制,并应包括第13.3款【变更程序】所列内容。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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