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当前位置: 建筑工程律师 > 建筑索赔 > 费用索赔相关规定:监理人检查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相关规定:监理人检查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07:3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699次

  1.《建筑法》

  第32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69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质量管理条例》

  第36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38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67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14.1.3项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4.《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第13.3款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第14.1.4项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5.《99版合同》

  第16.3款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7.5.5项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2013版合同》

  第5.2.3项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第9.3.3项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7.3款雇主人员应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

  (a)有充分机会进入现场的所有部分、以及获得天然材料的所有地点;

  (b)有权在生产、加工和施工期间(在现场和其他地方),检查、检验、测量和试验所用材料和工艺,检查生产设备的制造和材料的生产加工的进度。

  承包商应为雇主人员进行上述活动提供一切机会,包括提供进入条件、设施、许可和安全装备。此类活动不应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或职责。

  每当任何工作已经做好,在覆盖、掩蔽、包装以便储存或运输前,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这时,工程师应及时进行检查、检验、测量或试验,不得无故拖延,或立即通知承包商无须进行这些工作。如果承包商没有发出此类通知,而当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除去物件上的覆盖,并在随后恢复完好,全部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第7.4款本款适用于竣工后试验(如果有)以外的合同规定的所有试验。

  为有效进行规定的试验,承包商应提供所需的所有仪器、帮助、文件和其他资料、电力、装备、燃料、消耗品、工具、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对任何生产设备、材料和工程其他部分进行规定的试验,其时间和地点,应由承包商与工程师商定。

  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工程师可以改变进行规定试验的位置或细节,或指示承包商进行附加的试验。如果这些改变的或附加的试验表明,经过试验的生产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不管合同有何其他规定,承包商应负担进行本项变更的费用。

  工程师应至少提前24小时将参加试验的意图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师没有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试验,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承包商可自行进行试验,这些试验应被视为是在工程师在场情况下进行的。

  如果由于服从这些指示或因雇主应负责的延误的结果,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以及

  (b)任何此类费用加合理利润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承包商应迅速向工程师提交充分证实的试验报告。当规定的试验通过时,工程师应在承包商的试验证书上签字,或向承包商颁发等效的证书。如果工程师未参加试验,他应被视为已经认可试验示数是准确的。

  8.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7.3款雇主人员应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

  (a)有充分机会进入现场的所有部分以及获得天然材料的所有地点;

  (b)有权在生产、加工和施工期间(在现场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范围),对材料和工艺进行检查、检验、测量和试验,并对生产设备的制造和材料的加工生产进度进行检查。

  承包商应为雇主人员进行上述活动提供一切机会,包括提供进入条件、设施、许可和安全装备。此类活动不应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对于雇主人员有权检查、检验、测量和(或)试验的工作,每当任何工作已经准备好,在覆盖、掩蔽、包装以便储存或运输前,承包商应通知雇主。

  这时,雇主应及时进行检查、检验、测量或试验,不得无故拖延,或立即通知承包商无须进行这些工作。如果承包商没有发出此类通知,而当雇主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除去物件上的覆盖,并随后恢复完好,所需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第7.4款本款适用于竣工后试验(如果有)以外的合同规定的所有试验。

  为有效进行规定的试验,承包商应提供所需的所有仪器、帮助、文件和其他资料、电力、装备、燃料、消耗品、工具、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人员。对任何生产设备、材料和工程其他部分进行规定的试验,其时间和地点,应由承包商和雇主商定。

  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雇主可以改变进行规定试验的位置或细节,或指示承包商进行附加的试验。如果这些变更或附加的试验表明,经过试验的生产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不管合同有何其他规定,承包商应负担进行本项变更的费用。

  雇主应至少提前24小时将参加试验的意图通知承包商。如果雇主没有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试验,除非雇主另有指示,承包商可以自行进行试验,这些试验应被视为是在雇主在场情况下进行的。

  如果由于服从这些指示或因雇主应负责的延误的结果,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发出通知,并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任何此类费用加合理利润应加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雇主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承包商应迅速向雇主提交充分证实的试验报告。当规定的试验通过时,雇主应在承包商的试验证书上签字认可,或向承包商颁发等效的证书。如果雇主未参加试验,他应被视为已经认可试验示数是准确的。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建筑工程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