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检查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定性分析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42:4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97次监理人有对工程质量检查和检验的职权和职责。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检验主要工作方式有旁站监理、巡视检查、平行检验等。承包人施工的全部项目都应经过监理人的监督、检查、检验,若监理人依照程序及时、准确地对承包人已完施工部位进行检查、检验的,承包人可及时进行下道施工工序或对出现问题的已完工部位整改、返修,若监理人拖延检查、检验的,将有可能导致工期拖延并最终导致承包人无法按期完工。因此,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应本着尽量避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原则,以免增加不必要的费用或延误工期。
为了避免监理人滥用职权,在监理人认为确需检查、检验,但检查、检验可能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时,若检查、检验结果合格的,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对由此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承担责任;若检查、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承包人应进行整改、返修,且无权获得费用补偿以及工期延长。
监理人延期检查隐蔽工程或重新检查已覆盖隐蔽工程及监理重新试验和检验材料、设备及工程且检查、检验结果合格的均属于监理人检查、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情形。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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