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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相关规定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44:3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744次

  1.《合同法》

  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筑法》

  第61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27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质量管理条例》

  第16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5.《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14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6.《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18.4.2项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7.《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第18.5.2项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8.《99版合同》

  第32.8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013版合同》

  第13.4.2项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0. 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10.2款在雇主完全自主决定情况下,工程师可颁发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接收证书。

  除非并直到工程师已颁发任何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雇主不得使用该部分工程(除合同规定或经双方同意作为临时措施外)。但是,如果雇主在颁发接收证书前确定使用了任何部分工程,则:

  (a)使用该部分应视为从开始使用的日期起已被接收;

  (b)承包商应从此日起不再承担该部分的照管责任,应转由雇主负责;以及 (c)如承包商提出要求,工程师应颁发该部分的接收证书。

  工程师颁发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后,应使承包商能尽早采取可能必要的步骤,进行任何尚未完成的竣工试验。承包商应在有关缺陷通知期限期满日期前,尽快进行这些竣工检验。

  除合同规定或承包商同意使用的以外,如果由于雇主接收和(或)使用部分工程,导致承包商增加费用,承包商应(i)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ii)有权要求按照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对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人合同价格,给予支付。工程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对此费用和利润,进行商定或确定。

  11.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10.1款除第9.4款【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中所述情况外,当(i)除下面(a)项允许的情况以外,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包括第8.2款【竣工时间】中提出的事项竣工,(ii)已按照本款规定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或被认为已颁发时,雇主应接收工程。

  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将竣工并做好接收准备的日期前不少于14天,向雇主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若工程分成若干个单位工程,承包商可类似地为每个单位工程申请接收证书。

  雇主在收到承包商申请通知后28天内,应:

  (a)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注明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合同要求竣工的日期,任何对工程或单位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直到或当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时)除外;或

  (b)拒绝申请,说明理由,并指出在能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商需做的工作。承包商应在再次根据本款发出申请通知前,完成此项工作。

  如果雇主在28天期限内既未颁发接收证书,又未拒绝承包商的申请,而工程或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实质上符合合同规定,接收证书应视为已在上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颁发。除合同中可能说明或可能经双方同意以外,任何部分工程(单位工程以外),雇主均不得接收或使用。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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