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造成承包人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索赔释义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43:5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614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发包人、承包人还是监理人,均应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法律及合同均对施工中的各个主体的安全生产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发包人应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包括: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发包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发包人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发包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发包人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发包人应将工程发包给符合资质等级的承包人等。
对于发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承包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例如,《2013版合同》第6.1.9.1目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可见,在《2013版合同》条件下,发包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向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承包人人员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可根据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先行向该等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发包人追偿。
江苏建设工程律师进一步强调的是,根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因发包人造成承包人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被侵权的承包人人员还有权选择以侵权纠纷为由直接向发包人要求赔偿损失,若承包人人员直接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的,则承包人无权另行主张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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