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复工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46:0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79次工程暂停施工后,在暂停施工的原因消灭时,监理单位、发、承包方一般会共同协商确定复工的条件,并在复工条件达成后由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向承包人下达复工通知。
《2013版合同》第7.8.5项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其中由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会同确定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有其积极的意义,尽管《2013版合同》第7.8.7项、第7.8.8项都明确规定了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义务和暂停施工的措施,但因为工程施工的复杂性,仅有书面规定并不足以在事后分清责任。因此,除依据明文规定确定责任承担方外,承、发包双方在复工前也应该在监理人及其他见证方在场的情况下,对受影响而停工的工程、工程设备和材料等进行检查及确认,这一方面有助于确定发、承包人因暂停施工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确认承包人是否妥善履行了工程照管义务及履行义务所发生的支出,令复工后确定停工期间的经济责任承担经济方案有迹可循。
在实践过程中,尽管发包人一般会积极要求复工,以保证工程如期完工,但确实也存在发包人因各种原因拖延复工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将会形成承包人的索赔。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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