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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依据:发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47:0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1141次

  1.《合同法》

  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12.2款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3.《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第11.3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

  (1)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第12.1.1项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4.《99版合同》

  第12条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第2.1.5项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2013版合同》

  第7.8.1项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8.8款工程师可以随时指示承包商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在暂停期间,承包商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不致产生任何变质、损失或损害。

  工程师还可通知暂停的原因。如果是已通知了原因,而且是由于承包商的职责造成的情况,则下列第8.9款、第8.10款和第8.11款应不适用。

  第8.9款如果承包商因执行工程师根据第8.8款【暂时停工】的规定发出的指示,和(或)因为复工而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以及(b)任何此类费用应计人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类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为弥补因承包商有缺陷的设计、工艺或材料,或因承包商未能按照第8.8款【暂时停工】的规定保护、保管或保证安全而带来的后果,承包商无权得到由其带来的延长期或招致费用的支付。

  第16.1款如果工程师未能按照第14.6款【期中付款证书的颁发】的规定确定发证,或雇主未能遵守第2.4款【雇主的资金安排】或第14.7款【付款】的规定,承包商可在不少于21天前通知雇主,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除非并直到承包商根据情况和通知中所述,收到了付款通知、合理的证明或付款为止。

  承包商的上述行动,不应影响他根据第14.8款【延误的付款】的规定获得融资费,以及根据第16.2款【由承包商终止】的规定提出终止的权利。

  如果在发出终止通知之前,承包商随后收到了付款证书、证明或付款(如有关条款和上述通知中所述),承包商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如果因按照本款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以及(b)任何此类费用加合理利润应计人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类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8.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8.8款雇主可以随时指示承包商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在暂停期间,承包商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不致产生任何变质、损失或损害。

  雇主可以通知暂停的原因。如果是已通知了原因,而且是由于承包商的职责造成的情况,则下列第8.9款、第8.10款和第8.11款应不适用。

  第8.9款如果承包商因执行雇主根据第8.8款【暂时停工】的规定发出的指示,和(或)因为复工而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发出通知,并有权依照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以及(b)任何此类费用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雇主收到此类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为弥补因承包商有缺陷的设计、工艺或材料,或因承包商未能按照第8.8款【暂时停工】的规定保护、保管或保证安全而带来的后果,承包商无权得到由其带来的延长期或招致费用的支付。

  第16.1款如果雇主未能按照第2.4款【雇主的资金安排】或第14.7款【付款的时间安排】的规定,承包商可在不少于21天前通知雇主,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除非并直到承包商根据情况和通知中所述,收到了付款证书、合理的证明或付款为止。

  承包商的上述行动,不应影响他根据第14.8款【延误的付款】的规定获得融资费用,以及根据第16.2款【由承包商终止】的规定提出终止的权利。

  如果在发出终止通知之前,承包商随后收到了付款证明或付款(如有关条款和上述通知中所述),承包商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如果因按照本款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发出通知,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以及(b)任何此类费用加合理利润应计人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雇主收到此类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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