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的释义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47:2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13次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通常包括发包人违法、发包人违约、发包人提出变更等情形。发包人提出变更的情形下,一般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变更的流程确定变更的工程价款及可能对工期产生的影响,决定工程延期时间,由于变更通常系发包人主观意愿所导致且一般有利于实现发包人自身的建设目的,所以承、发包双方基于变更导致的暂停施工事项产生争议的可能性较小。但在发包人违法、违约导致暂停施工时,由于发包人本身即难以通过此类事项获得经济、工期上的收益,导致发包人本身亦不情愿承担可能引致的损失,因此,承、发包双方极易由于此类暂停引致的工期、费用损失发生争议,进而引致承包人的索赔。 如发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承包人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向发包人提起索赔。承包人可能产生的损失包括停、窝工损失、机械台班损失、额外支出的维护性费用等,在暂停施工造成工期拖延后,还有可能涉及的损失包括工程意外进入冬、雨季施工所产生的冬、雨季施工费用,后期赶工所支出的赶工费,工期整体延长后遭遇的人工、机械、材料价格波动损失等。虫日系承包人垫资施工的,承包人还有可能承受额外的利率波动损失,如果为海外工程且工程并非以承包人所在国的本币进行结算的,还存在汇率波动损失等。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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