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当前位置: 建筑工程律师 > 建筑索赔 > 费用索赔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违约或延误

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违约或延误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53:3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81次

  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总承包人签订或与发包人“总承包人共同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人。指定分包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指定分包人是由发包人选定的;第二,指定分包人分包工程必须是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专业工程;第三,分包合同由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或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三方签订。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发包人指定分包人,仅在部门规章中对发包人指定分包人作出禁止性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前述两个规章虽禁止发包人指定分包人,但并未对发包人指定分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实践中,基于降低工程造价的需要或因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利益关系,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情况大量存在。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施行后,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可能影响其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办理,也有可能被记人单位信用档案,影响发包人社会信誉。除此之外,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违约或延误,影响工程质量或工期的,还可能被承包人索赔。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建筑工程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