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约定预付款用于购买材料而延迟支付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54:1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52次ZJ公司承建DZ公司位于北京的某厂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DZ公司按合同总价的30%支付工程预付款用于ZJ公司备料。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钢材价格波动风险幅度为5%,即钢材价格在施工期较投标期上涨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 DZ公司负担,钢材价格在施工期较投标期下跌超过5010的部分由承包人ZJ公司承担。
开工后,发包人未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经承包人多次催要,发包人按合同总价5%、5%、10%的比例于4个月内分三次向承包人支付了预付款,最后的10%部分预付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取消。后期结算过程中,承包人提出由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原因造成承包人无法按约定利用预付款及时备料,施工过程中钢材价格出现大幅上涨。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超过5 010风险幅度的价格上涨应由发包人承担外,承包入主张发包人应因自身的违约行为对全部钢材价格上涨予以承担。
江苏建设工程律师认为在发包人与承包人明确约定预付款用途的前提下,承包人的前述主张是合理的。《北京市高院施工合同解答》第12条也传达了类似的观点,《北京市高院施工合同解答》第12条对于在固定价格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时,当事人对工程价款要求予以调整的处理思路进行了答复,其中就包括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的规定。本案中,因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明确约定了预付款的用途为采购备料,因此预付款的拖延支付必然导致备料无法进行,结合施工过程中钢材价格上涨的实际情况,承包人有权就发包人拖延支付预付款而遭遇的钢材价格上涨要求补偿。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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