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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分包人违约或延误-承包人索赔依据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53:0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31次

  1.《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12条第3款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2.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8.4款如果由于下列任何原因,致使达到第10.1款【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收】要求的竣工受到或将受到延误的程度,承包商应有权按照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提出延长竣工时间:

  (a)变更(除非已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的规定,商定调整了竣工时间)或合同中某项工作量的显著变化;

  (b)根据本条件某款,有权获得延长期的原因;

  (c)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d)由于流行病或政府行为造成可用的人员或货物的不可预见的短缺;或

  (e)由雇主、雇主人员或在现场的雇主的其他承包商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

  如果承包商认为他有权提出延长竣工时间,应按照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工程师每次按照第20.1款确定延长时间时,应对以前所作的确定进行审查,可以增加,但不得减少总的延长时间。

  3.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8.4款如由于下列任何原因,致使达到按照第10.1款【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收】要求的竣工受到或将受到延误的程度,承包商应有权按照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提出延长竣工时间:

  (a)变更(除非已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的规定商定调整了竣工时间);

  (b)根据本条件某款,有权获得延长期的原因;或

  (c)由雇主、雇主人员或在现场的雇主的其他承包商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如果承包商认为他有权提出延长竣工时间,应按照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发出通知。雇主每次按照第20.1款确定延长时间时,应对以前所作的确定进行审查,可以增加,但不得减少总的延长时间。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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