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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发包人未办理锅炉工程手续要求延期供货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39:5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71次

  2004年5月,某开发区热电扩建工程筹建处(以下简称发包人)与D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人对开发区某热电扩建工程进行施工,工程所需锅炉设备由承包人提供。同时约定工程开工日期为2004年5月(以开工报告载明的日期为准),工期总计160日历天。2004年5月12日,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随后承包人开始进场施工。

  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发包人未及时办理锅炉工程施工相关审批手续,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工程停止施工并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发包人于是发函承包人要求其延期供货。2004年8月10日工程被批准复工,工期延误28日,造成承包人窝工及设备保管费用损失共计72,450元。另外,在承发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发包人因与施工场地附近居民发生纠纷,其不得不临时将锅炉设备的交货地点由施工场地仓库变更为距离较远的一处库房。发包人与居民纠纷化解后才要求承包人将设备运输至施工现场,但设备的交付地点变更使得承包人额外承担了3280元的运输、保管费用。同时,交付时间延误又致使承包人窝工达15日之久,给承包人造成了36,880元的损失。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工作联系单》,以发包人原因导致己方负责供应的设备交货时间延误及地点变更为由申请顺延工期并增加费用,但发包人认为合同中未就交货地点变更事宜进行明确约定,故未签署同意意见。2004年11月28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在竣工结算价款中扣除承包人逾期竣工违约金,而承包人认为发包人不仅不应追究己方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还应当赔偿给己方造成的费用损失。双方始终争执不下,后进入仲裁程序。承包人申请仲裁庭裁决由发包人支付其欠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己方额外增加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12,610元。发包人提出仲裁反请求,要求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仲裁庭经审理后查明,发包人因未办理工程审批手续导致开工日期延误28天及供货时间变更,后又因临时变更交货地点导致工程设备交货日期延误15天不仅使承包人额外支出了运输、保管费用,还造成了承包人窝工的后果。上述损失共计112,610元,承包人均提供了真实有效的证据,工期应予顺延43日,且承包人无须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仲裁庭最终裁决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赔偿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12,610元,驳回发包人的仲裁反请求。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点评

  在本案例中,因发包人未办理工程审批手续,加之未事先和周边居民协调好关系,导致承包人负责供应的设备交货时间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给承包人造成了损失j所以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承包人积极留存己方损失证据,是仲裁庭最终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关键因素。实践中,承包人就此事项提起索赔时,应注意将与发包人之间往来的书面文件、己方支出费用凭证等予以妥善保管,有助于提升索赔的成功率。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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