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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质量缺陷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40:1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03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会约定部分材料由发包人提供。这一方面是由于发包人对于建设工程有关的部分材料有特殊的质量、品质要求,发包人直接采购有助于质量的控制;另一方面部分发包人基于成本控制的目的,希望直接获得批量采购材料的利益,不希望承包人在此环节中赚取差价。根据《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合同约定由发包人即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实践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形是,尽管发包人本着控制质量、成本的目的进行甲供材料的采购,但由于缺乏经验或其他原因,最终提供的甲供材料存在质量缺陷,影响施工的有序进行,造成承包人损失并引致承包人索赔。

  在实践过程中,如承包人依据前述原因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应注意完成以下工作:第一,发包人负责采购或提供的材料进场后,承包人应及时查收并核验,除对发包人材料、设备供应文件进行检查、核验外,如有需要,还应采用如检验、试验等手段对甲供材料的质量、品质进行核验;第二,如甲供材料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可拒绝接收缺陷材料并根据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缺陷甲供材料退场;第三,承包人应当妥善留存证明甲供材料存在质量缺陷的证据,具体可采用照相、录像、要求发包人驻场代表或承运人员签字的方式进行;第四,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致函,明确向其告知甲供材料质量存在缺陷的情况,并再次向发包人明确相应甲供材料的使用时间,提示发包人按合同和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及质量标准进行材料替换。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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