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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接受发包人指定供货商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37:0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63次

  配电箱作为暂估价设备,并由承包人负责以招标方式采购。项目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向承包人致函要求采购R电气集团生产的配电箱,承包人接到函件后按发包人指定的品牌及数量向RM电气集团采购了相应的配电箱并完成安装,未再履行招标程序。

  项目验收时,发包人发现部分型号的配电箱为瑕疵产品,要求承包人全面更换,承包人指出该型号配电箱为按发包人指令购买,配电箱质量缺陷问题不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除非发包人事先支付全部更换费用,否则承包人不予协助办理配电箱拆除及更换工作。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认为,这类情况下承包人并不能彻底免除配电箱质量缺陷所造成的责任。《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就规定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北京市高院施工合同解答》第29条也指出如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应当认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对于承包人而言,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是其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如果发包人指定具体材料、设备而发包人未明确予以拒绝的,将不能全面免除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在此前提下,如果承包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合理的检验义务,则需要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点评

  发包人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在建设工程领域是一种颇为常见的情况,尽管《建筑法》对此类行为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实践中发包人指定材料、设备的需要在部分工程中是客观存在的。比如,一些单位针对自身开发的酒店物业,在开工前即已经与国际知名的酒店管理公司签署了酒店管理服务合同,根据相应酒店管理公司的物业移交要求,大量材料及设备必须使用限定的品牌,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在招标、签约或施工中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在所难免。从承包人的角度来看,尽管发包人的该种行为确有不当,但由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有绝对责任,故即便是针对发包人指定乃至提供的材料及设备,承包人亦不能盲目使用,而应尽到妥善的检验、检查义务。如发现发包人指定或提供的材料及设备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正常使用要求时的,承包人有权并应当拒绝使用该等材料、设备。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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