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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供应时间延误或地点变更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37:3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38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会约定部分材料、设备由发包人提供。通常而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明确约定,在工程开工后,承包人需要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申报需要使用甲供材料的具体时间及数量,以便发包人据此进行相应材料的采购。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或单项合同估算金额未达到前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这就导致部分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的采购需要以招标方式进行,鉴于招标采购模式的程序性要求,相应耗时较长。如果发包人未能妥善安排甲供材料的采购和交接,就有可能出现因甲供材料供应时间延误或地点变更而造成承包人待工和/或其他损失的情形,引致承包人的索赔。

  通常来说,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或其他相关材料中列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发包人因己方原因导致交货时间晚于一览表约定时间进而影响承包人工程进度的,发包人应赔偿由此给承包人带来的停、窝工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还应相应顺延工期。同理,发包人因己方原因导致材料、设备交货地点与原定交货地点不符的,会使承包人产生运输、保管费用的额外支出,甚至可能造成其停、窝工进而造成工期延误,在该等情形下,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顺延工期。在实践过程中,如承包人依据前述原因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应注意核实:第一,合同对于发包人提供甲供材料的时间与地点是否有明确约定,合同是否约定承包人应事先向发包人提出具体的甲供材料使用时间、地点及数量,如承包人有相应的义务,承包人应在提出索赔前核实自身是否已经按约定执行;第二,合同是否约定承包人在发包人出现或可能出现甲供材料提供逾期或地点变更的前提下,应予提示。如合同有类似约定,发包人应进一步核实承包人是否已经尽到前述提示义务;第三,针对承包人提出的工期索赔,发包人应核实该具体工作是否处在工程的关键线路上即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材料供应延迟,是否将实质造成整体工期的拖延;第四,对于承包人提出的费用索赔,发包人应核实是否具有充分的费用标准及支出依据。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目前正处于修改及征求意见过程中。同时,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各地均有地方性规定对招标范围及招标规模标准进行限定,各地执行的招标范围及标准一般严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因此,如涉及工程项目招标事项的,除查阅国家有关规定外,仍应事先查阅各地有关规定,以保证招标及建设行为合法合规。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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