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释法:承包人可以拒绝发包人指定供货商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36:4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2151次XM公司与SX建筑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SX建筑承建XM公司名下中兴宾馆改造工程。合同明确约定除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材料外,其余施工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SX建筑按进度完成了原建筑的拆除及清理工作。XM公司随后通知SX建筑向XM公司的关联企业XF公司采购水泥。
SX建筑征询律师意见,询问是否有权拒绝XM公司的要求。
事实上,根据《建筑法》第25条的规定,承包人完全有理由拒绝发包人提出的该项要求。《建筑法》第25条明确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生产商。可见,在相应设备、材料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前提下,发包人指定具体设备、材料及供应商、生产厂的行为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于发包人的违法行为,承包人当然有权拒绝。
但是,《建筑法》并未明确规定发包人基于前述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笔者认为,如果确因发包人指定材料、设备及供应商、生产厂的行为造成承发包双方陷入僵局,工程无法实施的。对于由此增加的费用及拖延的工期,应由发包人承担。《2013版合同》中对于类似问题的约定与笔者的观点基本一致,其中第8.2款约定: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但需要提示承包人注意的是,如果承包人未拒绝发包人的不当要求,接受发包人指定设备、材料及生产厂家、生产商指令的。如果由于相应设备、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基于发包人指定的行为而全面免除己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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