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违约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36:2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51次一般而言,施工合同会约定承包人负责采购施工所需的全部或部分材料及工程设备,在承包人承担相应采购义务时,应严格按照法定及约定的标准进行采购。进场的材料及设备应具备必要的合格证明、出厂证明文件(参见本书“工程索赔应收集的材料”第三十项)。当然,发包人亦有权利保留部分设备及材料的采购资格,即通常所说的甲供材料。
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情况是,对于承包人采购范围内的材料及设备,发包人为控制质量或满足其他需求而指定具体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这就造成承发包双方因发包人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不恰当行为而发生争议,例如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生产的设备不合格,由于设备的更换、维修或重新采购,造成工期拖延,承发包双方就工程延期责任问题产生争议,再如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已完工程未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需要返工甚至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承发包双方就工程质量责任问题产生争议,形成索赔等。
《建筑法》第25条和《99版合同》都限制发包人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权利,但尚未明确发包人违规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考虑到承包人应对建设工程工期及质量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发包人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承包人有权予以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但在承包人明知且继续履行的前提下,通常并不免除承包人应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承担的责任。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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