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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检索:发包人超越合同要求质量、设计、施工等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35:0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34次

  1.《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16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15.1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3.《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第15.1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15.3.3项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4.《99版合同》

  第29.1款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第13. 2.1项(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

  (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第13.2.2项(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第13.2.3项(1)根据13. 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3)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6)现场其他签证;(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6.《2013版合同》

  第10.1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7.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13.1款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交变更。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迅速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工程师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

  每项变更可包括:(a)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该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b)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c)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d)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e)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和其他试验和勘查工作;或(f)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除非并直到工程师指示或批准了变更,承包商不得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变和(或)修改。 8.FIDIC《设计施工采购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13.1款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雇主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变更不应包括准备交他人进行的任何工作的删减。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迅速向雇主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I)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要的货物;(ii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或适用性;或(iii)将对履约保证的完成产生不利的影响。雇主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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