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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案例:为评大奖提高标准该否索赔?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35:2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91次

  FH市政府基建中心将市服务中心楼工程发包给CH建筑建设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表述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开工后由于政府工程创优争优的要求,市政府通知CH建筑项目需要参评鲁班奖,并要求CH建筑按评奖标准建设施工。

  为保证项目按期完工并达到评奖标准,CH建筑在质量控制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增设了多个质量检查岗位,并主动增加了多项材料、工程检验及试验项目,项目最终参评并获得了鲁班奖。

  据此,CH建筑向市政府基建中心主张,由于CH建筑为项目获评鲁班奖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要求基建中心对于CH建筑额外支出的114万元予以补偿,具体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公司管理费、检验、试验费、额外的安全措施费和文明施工费等。

  对于承包人的索赔要求,基建中心主张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为获评鲁班奖而额外发生的费用由基建中心补偿,因此不同意进行支付。后经双方数次协商,基建中心同意对于CH建筑有票据证明的人员工资、检验、试验费共计48万余元予以补偿。

  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是指施工合同承发包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法律明确规定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不能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2001年7月20日,建设部和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新标准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并取消了老标准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优良”“合格”等级标准,统一规定为“合格”与“不合格”两项。鲁班奖之类的质量奖项,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并不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而是行业鼓励标准,是在工程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由发包人或承包人申报,当地或全国建筑各行业协会组织评选的奖项。因此,是否取得相应的奖项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能否验收没有必然的联系,或者说未能取得合同约定的奖项但工程质量合格的,依然能够通过相应的验收。

  实际上,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是工程招标的核心条件之一,《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就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部分地方性文件也对“实质性内容”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例如《北京市高院施工合同解答》第16条规定:“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因此,发包人实际是没有权利随意要求承包人调整工程质量标准的。

  对于承包人而言,因为施工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工程质量标准,在发包人要求提高质量时,承包人完全有理由拒绝按发包人的额外要求实施工程,如承包人同意实施发包人指令的,应当就可能产生的工期延长及费用增加事先与发包人予以协商。承包人应利用指令实施前的优势地位通过与发包人协商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尽量避免在指令实施后再进行索赔,否则将极大降低承包人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江苏建设工程网首席律师点评:

  奖项要求所引致的索赔在建设工程领域时有发生。前述案例涉及的情况比较简单,即发包人实质提高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亦按发包人要求实现了相应的质量要求。实践中,另一种典型情况是承发包双方约定了评奖成果的奖励安排及未能评奖的惩处措施,但在实际未能取得奖项时,双方就未能参评或获奖的原因及责任承担产生了分歧。对于这种典型情况,笔者的建议是承发包双方应最大限度考虑参评及评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在施工合同或双方有关评奖问题的专门法律文件中充分说明各种情况发生时的责任承担主体。在参评前及评奖过程中如出现任何可能或已经影响评奖的情况时,承发包双方应当及时留证并通过发函、要求主管单位出具证明文件等方式辨析责任。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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