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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案例:承包人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被变更后损失索赔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32:3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65次

  

  2011年夏天,JD建筑公司中标FF公司发包的厂房工程项目,项目主体为钢结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负责主体钢结构工程的深化设计工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约定深化设计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子项的费用中,不再单独计取,且承包人不得基于深化设计工作内容另行向发包人主张支付额外费用。项目于2011年7月15日正式开工,2011年10月下旬由于FF公司上级集团公司的要求,项目钢结构工程出现重大调整,后承包人按调整后的钢结构施工图纸完成项目施工。结算过程中承包入主张,由于正式开工后2个月内承包人已经按原版钢结构施工图纸完成了项目钢结构主体工程的深化设计工作,项目钢结构施工设计调整造成承包人深化设计工作重复,因此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重复深化设计费用16万元。发包人拒绝承包人的该项主张,且承发包双方就结算过程中的其他问题亦存在争议,故承包人诉诸仲裁。

  仲裁过程中发包人抗辩称,在工程开工两周后,发包人在监理例会上明确告知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钢结构设计将发生重大调整,具体施工以后续下发的第二版钢结构施工图纸为准。据此,承包人根本不应该就原版钢结构施工图纸进行全面的深化设计,也就谈不上发生重复深化设计工作。同时,发包人提出承包人仅仅举证发包人进行过钢结构工程的设计调整,但未能举证证明先后进行过两次深化设计,也没有提交原版钢结构施工图纸的深化设计成果,如钢结构放样图等。从举证方面,承包人无法自证发生过两次深化设计,所以无权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二次深化设计费用。

  考虑到承包人未能就发生两次深化设计履行举证义务,且发包人举证证明承包人在施工初期即获知钢结构必然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照常理应停止深化设计工作等待新版钢结构图纸。因此,仲裁庭最终没有支持承包人对该项二次深化设计费用的主张。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频繁的变更及修改经常会造成承包人付出更多甚至是重复性的劳动,结合上述案例,如果承包人希望能对由此产生的费用索取补偿的,应至少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承包人应要求发包人以书面方式通过正式的施工往来函件告知修改及变更事项; 第二,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及修改要求后及时核算可能增加的费用,包括工程量增加、额外工作、重复工作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程量减少后的单价增加、利润损失等,并将核算的结果及时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现实情况允许的应尽可能取得发包人、监理单位的签认,现实情况不允许的可对相应费用文件的送达情况进行公证。

  第三,妥善保管变更及修改工作进行过程中各项费用的支出凭证,如涉及重复工作的,应将原工作成果及相应费用支出凭证一并保存。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评点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通常是导致工程造价变化的主要因素之一,具体来说有些变更是增加工作内容,有些变更是取消工作内容,有些则是改变原有的工艺及做法。发生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相反,取决于变更的具体内容,有时还会导致工作量的减少以及工程价款的降低,比如部分施工项目的取消、变更选用更为经济的做法或材料等。

  有时发生变更会导致已完工作的返工,因此,在进行变更价款核算时,除了考虑最终工作成果的价值外,还要考虑因变更而导致返工前工作的价值。这就要求承包人在进行此类费用主张时,做好返工前工作量、工作成果及返工后工作成果的证据保留。在本案中,尽管工程变更存在导致钢结构深化设计返工的可能性,但由于承包人对返工前的已完工作成果不能举证,也就不能证明发生了重复工作,最终未能获得相关费用。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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