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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发包人能否调整承包人工作内容及工作量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32:1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73次

  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15-2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15. 3.2项(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2.《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第15.1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15.3.2项监理人应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第13.1.1项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第13.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第13. 3.2项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①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②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③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④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⑤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4.《2013版合同》

  第10.2款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第10.4.2项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人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5.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13.1款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

  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迅速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工程师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

  每项变更可包括:

  (a)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b)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c)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d)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e)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或

  (f)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除非并直到工程师指示或批准了变更,承包商不得对永久工程做任何改变和(或)修改。 第13.3款如果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示前要求承包商提出一份建议书,承包商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或提出他不能照办的理由(如果情况如此),或提交:

  (a)对建议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b)根据第8.3款【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商对进度计划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议书;以及

  (c)承包商对变更估价的建议书。

  工程师收到此类(根据第13.2款【价值工程】的规定或其他规定提出的)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回复。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商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应由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执行每项变更并附做好各项费用记录的任何要求的指示,承包商应确认收到该指示。

  除非工程师按照本条另有指示或批准,每项变更应按照第12条【测量和估价】的规定进行估价。

  6.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13.1款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雇主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变更不应包括准备交他人进行的任何工作的删减。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迅速向雇主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i)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要的货物;(ii)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或适用性;或( iii)将对履约保证的完成产生不利的影响。雇主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

  第13.3款如果雇主在发出变更指示前要求承包商提出一份建议书,承包商因尽快做出书面回应,或提出他不能照办的理由(如果情况如此),或提交:

  (a)对建议的设计和(或)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b)根据第8.3款【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商对进度计划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议书;

  (c)承包商对调整合同价格的建议书。

  雇主收到此类(根据第13.2款【价值工程】的规定或其他规定的)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回复。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商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应由雇主向承包商发出执行每项变更并附做好各项费用记录的任何要求的指示,承包商应确认收到该指示。

  为指示或批准一项变更,雇主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的调整。这些调整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如果适用,并应考虑承包商根据第13.2款【价值工程】提交的建议。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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