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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调整承包人工作内容及工作量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31:5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01次

  由于建设工程先天的复杂性特征,决定了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会存在各种调整与变更,如发包人设计变更、材料变更等,这些变更有些是因为实际情况需要采用更加科学、有利于工程实施的施工方案,有些则是发包人根据自身需要而进行的变更。由于变更的多发性、变更原因的多样性以及变更发生的时点不同,就容易出现承包人基于发包人要求的变更而寻求费用补偿的情形,在承发包双方就是否应当支付补偿费用而产生分歧时,争议便会产生。

  一般来说,发包人如果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工作或追加额外工作或进行设计变更,承包人应在收到相应的变更指令后,及时向发包人申报洽商变更费用,这里面既可能包括增项洽商导致的工程价款增加,也可能包括减项洽商导致的单价调增和利润损失补偿要求。在合同约定明确或承发包双方协商气氛平和的情况下,此类事项通常会以工程签证的方式解决。但如果发包人执意拒绝补偿相应费用的,则承包人可能会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索赔。

  为维护自身权益,承包人在进行这一类型的索赔时,应注意做到:第一,妥善保管发包人增加、减少合同中工作或追加额外工作或设计变更或要求修改图纸,进而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书面证据,比如洽商变更单、设计变更单甚至是承发包双方工程人员在施工图纸上手绘的调整内容等;第二,承包人应及时核算相应变更、修改事项可能对工程造价、工期及承包人利润产生的影响;第三,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相应利益诉求的追索时限有约定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自身的利益诉求,即使合同未有相应约定的,承包人也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尽量避免结算时“一揽子”索赔的情形。

  实践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形是,发包人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实施前,并未明确告知发包人该新的工作要求可能对工程造价、工期产生的影响,承包人在结算阶段与其他事项“一揽子”向发包人索赔时,发包人才注意到该等新的工作要求对工程造价产生了重大影响,基于工程造价控制的目的,发包人拒绝支付或试图核减承包人的相关索赔请求,引致纠纷。

  实践中,集中索赔是目前中国建设工程领域较为常见的一种索赔方式,但是由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该等集中索赔方式通常会突破发包人对工程造价的预期,导致发包人在心理上即难以承受承包人在结算阶段送上的这一“红包”。因此,对承包人而言,诚信履行合同、及时提出利益诉求,给发包人打好预防针,有时会对成功索赔起到意想不到的正面效果。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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