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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设计变更的损失如何索赔?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31:3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1358次

  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包人A公司为建设某大型商场与承包人B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商场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分五层建设,计划工期280天,A公司按约定向B公司提供了施工图纸。B公司进场施工后,A公司为了便于招商,增加商场建筑面积,要求B公司在原有楼层基础上增加夹层,并向B公司提供设计变更后的施工图纸,因A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未经规划及审图机构确认,B公司暂停施工,A公司取得相关机构确认后 B公司继续进场施工;B公司完成部分外立面施工时,A公司又要求将石材外立面变更为涂料外立面,为此,B公司将已完成的部分外立面石材拆除后改为外墙涂料。因发生上述事件,工程迟延50天竣工。B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时除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变更费用外,还要求A公司支付因增加夹层及变更外立面材料导致工程暂停施工期间的损失、其因返工增加的费用共计350万元并顺延工期。

  A公司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造价咨询单位认为B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就工程变更事件向A公司提出索赔申请,B公司要求支付的洽商变更费用应予给付。关于增加夹层及变更外立面材料导致暂停施工顺延工期问题,增加夹层、变更外立面材料均属于设计变更,增加夹层发生在关键线路上,对于关键线路上的暂停施工,B公司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停工损失(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劳动力待工期间的工资、机械设备的租赁费用等)及顺延工期;外立面材料变更并非发生在关键线路上,该事件发生后,B公司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并无暂停施工理由,该部分工期索赔不应支持,但对B公司因拆除外立面石材造成的人工损失、因更换材料向石材供应商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应由A公司承担。最终经双方协商一致,由A公司延长工期30天,并支付B公司因增加夹层暂停施工所增加的费用及更换外立面材料产生的赔偿款共计200万元。

  江苏建筑工程律师点评:

  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增加工程价款的情形在实践中十分普遍,虽然本案例仅涉及两项设计变更,但现实中一个建设工程发生十几项甚至几十项设计变更均属正常现象,工程设计变更的结果大多导致增加工程价款,因此,承发包双方均对工程设计变更影响工程价款的情形十分敏感。作为发包人,希望工程设计变更对工程价款的影响越少越好,发包人往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设计变更产生的价款变更从程序及内容上均作出严格规定,如要求承包人对单项工程设计变更所涉价款达到某一金额后才能提起索赔,未达到该金额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风险;要求承包人必须履行一定申报程序才能获得赔偿,否则视为合同价款不发生变化等。

  有鉴于此,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遵守合同约定程序向发包人提起索赔,并就索赔事项提供证据支撑,该等证据应由发包人或监理人签字确认,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很难否认承包人的索赔事项。本案中,承发包双方最终达成一致,也是由于承包人准备了完整充分的索赔资料。当然,承包人的部分索赔金额也存在无证据支持或虚报情形,该等索赔应被排除在发包人承担款项之外。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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