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后承包人的索赔依据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31:1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729次1.《合同法》
第28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99版合同》
第29.1款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13.1款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
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迅速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工程师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变更原指示。
每项变更可包括:
(a)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b)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c)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d)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e)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孑L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或
(f)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除非并直到工程师指示或批准了变更,承包商不得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变和(或)修改。
4.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13.1款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雇主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变更不应包括准备交他人进行的任何工作的删减。
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迅速向雇主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
(i)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要的货物;
(ii)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或适用性;或
(iii)将对履约保证的完成产生不利的影响。
雇主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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