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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后承包人的索赔依据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31:1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729次

  1.《合同法》

  第28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99版合同》

  第29.1款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13.1款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

  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迅速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工程师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变更原指示。

  每项变更可包括:

  (a)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b)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c)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d)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e)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孑L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或

  (f)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除非并直到工程师指示或批准了变更,承包商不得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变和(或)修改。

  4.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13.1款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雇主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变更不应包括准备交他人进行的任何工作的删减。

  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迅速向雇主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

  (i)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要的货物;

  (ii)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或适用性;或

  (iii)将对履约保证的完成产生不利的影响。

  雇主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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