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发布指令延误打乱承包人的施工计划索赔案例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30:2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48次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经过招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委托B公司承建临街商业用房和仓储用房,工期180天。招标文件载明,仓储用房已具备施工条件,临街商业用房尚不具备施工条件,B公司据此拟定了施工方案并报A公司审批同意。施工过程中,A公司向B公司发出指示,要求B公司改变施工顺序,先行施工临街商业用房,再施工仓储用房。因地理位置、施工人员数量、施工工序等均存在差异,导致B公司延期35天完成工程。B公司认为,由于执行A公司改变施工工序的指令,导致工程延期35天竣工并增加工程费用85万元,A公司应顺延工期并承担增加的工程费用85万元;A公司认为,B公司的施工范围并未改变,施工顺序改变不是工程延期的理由,B公司应自行承担工程增加费用,且无权要求顺延工期。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B公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增加的工程费用85万元。A公司提起反请求,要求B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20万元。
仲裁庭审理过程中,B公司举证证明下述事实:
(1)A公司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仓储用房具备施工条件,临街商业用房尚不具备施工条件;
(2)B公司根据施工条件编制施工计划,并按照施工计划组织劳动力、机械设备及相关料具;
(3)当A公司在工程开工后要求B公司改变施工顺序,先施工临街商业房时,B公司因对原有施工计划调整而变更了劳动力工种、更换了机械设备、料具,重新制作了施工方案等。
A公司未提交证据。
仲裁庭认为,虽然仓储用房与临街商业用房在同一施工场地,但二者位置并不相同,施工方案也不相同,劳动力数量及机械设备、施工料具亦有差异,B公司为执行A公司的指令需变更原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重新组织劳动力及相关料具。施工中B公司具有施工组织的自主权,B公司根据A公司最初提供的施工条件进行施工组织,A公司在明知并同意 B公司提交的施工方案后要求B公司变更施工顺序,打乱B公司施工计划,A公司存在违约行为,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增加合同价款并延长工期。仲裁庭最终裁决支持B公司仲裁请求,驳回A公司仲裁反请求。
江苏建筑工程律师点评: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布指令延误或发布指令打乱承包人的施工计划在实践中时常出现。有的承包人认为,虽然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布指令延误,但是延误时间较短,或该等指令对应的施工项目并非关键线路,该类索赔没有索赔价值。笔者对此并不认同,由于工程施工周期长,若发包人仅偶尔出现指令延误等情况,也许不足以影响工程施工,但若因发包人管理不当或相关工作人员无责任心而使该等行为变为常态,则会大大影响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并增加施工成本。因此,承包人无论最终是否决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都应当在出现上述情形时积极做好证据收集整理工作,并及时向发包人发出函件引起其重视,一旦该等情形达到影响工程进度或增加施工费用的状态,便可提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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