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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指示延误或不当法律依据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30:0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76次

  1.《质量管理条例》

  第37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3.4.5项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第3.4.5项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4.《99版合同》

  第6.3款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13.1款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5.《2013版合同》

  第4.3款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6.《2013版合同》

  第7.5.1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1.9款如果任何必需的图纸或指示未能在合理的特定时间内发至承包商,以致工程可能拖延或中断时,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通知应包括必需的图纸或指示的细节,为何和何时前必须发出的详细理由,以及如果晚发出可能遭受的延误或中断的性质和程度的详情。 如果由于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并在承包商附有支持细节的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图纸或指示,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再次通知工程师,并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人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再次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就这些事项作出商定或确定。

  但是,如果工程师未能发出是由于承包商的错误或延误,包括承包商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拖延造成的,承包商无权要求此类延长期、费用或利润的增加。

  第3.3款工程师可(在任何时候)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发出指示和实施工程和修补缺陷可能需要的附加或修正图纸。承包商仅应接受工程师或根据本条受托适当权力的助手的指示。如指示构成一项变更,应按照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承包商应遵循工程师或付托助手对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发出的指示。只要实际可行,他们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如工程师或付托助手:

  (a)给出口头指示;

  (b)在给出指示后两个工作日内收到承包商(或其代表)发来的对指示的书面确认,以及

  (c)在收到书面确认后两个工作日内,未通过发出书面拒绝和(或)指示进行回复。 这时该确认成为工程师或付托助手(视情况而定)的书面指示。

  8.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3.4款雇主可向承包商发出为承包商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指示。每项指示都应是书面的,并说明其有关的义务,以及规定这些义务的条款(或合同的其他条款)。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承包商应接受雇主或雇主代表或根据本条受托相应权力的助手的指示。

  索赔案例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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