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布指示延误或不当的法律释义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29:4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73次无论是发包人还是监理人均应在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约定的程序向承包人发布指示,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发布指示或发布指示迟延、发布指示错误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及(或)工期延误的,均属于发包人及监理人的过错,由此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增加的费用并(或)顺延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已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一步提供各类施工方案,并就工程施工进度提供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及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发包人及监理人均知晓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施工的正常进度计划及施工工序,如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布的指示破坏了正常施工计划的,极有可能造成施工工序暂停或被打乱,并可能造成工期延长及费用增加。因此,因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布的指示打乱承包人施工计划的,应由发包人对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承担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发包人之所以对监理人发布指示所产生的后果向承包人承担责任,是因为监理人不仅是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其也是接受发包人委托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因监理人行为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及(或)工期的,发包人作为委托人,应对受托人履行受托义务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南京律师建筑工程专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