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代办工程有关保险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28:3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75次根据《保险法》第2条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本项所指的“承包人代办工程有关保险”包括承包人代发包人办理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指对于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房屋、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它是对各种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障的综合性财产保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指为各种机器的安装,以及钢结构工程的实施提供的专门保险,主要适用于工厂用的机器、钢结构、起重机、设备、储油罐、吊车的安装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建造工程项目。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均属财产保险范畴。其中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的风险较大,保险费率也要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险。
不同合同文本关于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义务主体的约定不尽相同。如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负责为建设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的,在前述情况下发包人再行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如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并承担相应保险费用的,适用合同约定。在此情况下,如承包人未投相应保险,则发包人可据此向承包人提起索赔(参见本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起索赔的项目”第五项);如无此特别约定,一般根据通用条款由发包人负责办理投保与缴纳保险费用相关事宜。
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较长,施工环境复杂多变,发包人应对工程持续投保,避免因工期延长等因素导致原保险合同过期后,因保险事故所受的损失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应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承包人可代为办理,并据此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请求。
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就各方应当投保的保险险种、保险范围、保险期间、出现投保方无法进行投保或续保情况时的风险承担和后续处理方式等事项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承包人代发包人办理相应保险后,应保存保险单据、保险凭证及缴费单据等,以便有充分证据向发包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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