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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代办保险后索赔依据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28:5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88次

  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20.1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20.6.5项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第20.1.1项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

  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第20.5.5项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3.《99版合同》

  第40.2款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第40.3款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第15.2款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013版合同》

  第18.1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18.6.1项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6.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18.1款在本条中,对于每种类型的保险,“应投保方”是指对办理并保持相关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负有责任的一方。

  当承包商是应投保方时,应按照雇主批准的条件向保险人办理每项保险。这些条件应与双方在中标函颁布日期前协商同意的任何条件相一致。这一条件协议的地位应优先于本条各项规定。

  当雇主是应投保方时,应按照与专用条件所附的详细内容相一致的条件,向保险人办理每项保险。

  如果保险单需要对联合被保人提供保障,保险赔偿应如同已向联合被保人的每一方发出单独保险单一样,对每个被保人分别施用。如果保险单对附加联合被保人提供保障,即在本条规定的被保人之外附加,则(i)除雇主应代表雇主人员行动外,承包商应代表这些附加联合被保人根据保险单行动;(ii)附加联合被保人无权从保险人处直接获得付款,或与保险人有其他直接往来;以及( iii)应投保方应要求所有附加联合被保人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每份承保损失或损害的保险单应以修正损失或损害所需要的货币进行赔偿。从保险人处收到的付款应用于修正损失或损害。

  有关应投保方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各自期限内(从开工日期算起)向另一方提交: (a)本条中所述保险已经生效的证据;以及

  (b)第18.2款【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和第18.3款【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险】所述保险的保险单副本。

  当每笔保险费已付时,应投保方应向另一方提交支付证据。每次提交证据或保险单时,应投保方还应通知工程师。

  每方应遵守每份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应投保方应保持使保险人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任何相关变化,并确保按照本条要求维持保险。

  没有得到另一方的事先批准,任一方都不应对任何保险的条件做出实质性变动。如果保险人做出(或要做出)任何变动,首先收到保险人通知的一方应迅速通知另一方。

  如果应投保方对合同要求办理并维持的任何保险未能按要求办好并保持有效,或未能按本款要求提供满意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另一方可以(由其选择,并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情况下)办理该保险范围的保险,并支付应交的保险费。应投保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这些保险费,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本条规定不限制合同其余条款或其他文件所规定的承包商或雇主的义务、责任或职责。任何未保险或未能从保险人收回的款项,应由承包商和(或)雇主按照这些义务、责任或职责的规定承担。但是,如果应投保方对于能做到的并在合同中规定要办理并保持的某项保险,未能按要求办好并保持有效,而另一方既没有认可这项省略,又没有办理与此项违约有关的保险范围的保险,则根据此项保险应能收回的任何款额应由应投保方支付。

  一方向另一方的支付,应按适用情况,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或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办理。

  7.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18.1款在本条中,对于每种类型的保险,“应投保方”是指对办理并保持相关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负有责任的一方。

  当承包商是应投保方时,应按照雇主批准的条件向保险人办理每项保险。这些条件应与双方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协商同意的任何条件相一致。这一条件协议的地位应优先于本条各项规定。

  当雇主是应投保方时,应按照与专用条件所附的详细内容相一致的条件,向保险人办理每项保险。

  如果保险单需要对联合被保人提供保障,保险赔偿应如同已向联合被保人的每一方发出单独保险单一样,对每个被保人分别施用。如果保险单对附加联合被保人提供保障,即在本条规定的被保人之外附加,则(i)除雇主应代表雇主人员行动外,承包商应代表这些附加联合被保人根据保险单行动;(ii)附加联合被保人无权从保险人处直接获得付款,或与保险人有其他直接往来;以及( iii)应投保方应要求所有附加联合被保人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每份承保损失或损害的保险单应以修正损失或损害需要的货币进行赔偿。从保险人处收到的付款应用于修正损失或损害。

  有关应投保方应在专业条件中规定的各自期限内(从开工日期算起),向另一方提交: (a)本条中所述保险已经生效的证据;

  (b)第18.2款【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及第18.3款【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害险】所述保险的保险单副本。

  当每笔保险费已付时,应投保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支付证据。

  每方应遵守每份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应投保方应保持使保险人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任何相关变化,并确保按照本条要求维持保险。

  没有得到另一方的事先批准,任一方都不应对任何保险的条件做出实质性变动。如果保险人做出(或要做出)任何变动,首先收到保险人通知的一方应迅速通知另一方。

  如果应投保方对合同要求办理并维持的任何保险未按要求办好并保持有效,或未能按本款要求提供满意的证据和保险单的副本,另一方可以(由其选择,并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情况下)办理该保险范围的保险,并付应交的保险费。应投保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这些保险费,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本条规定不限制合同其余条款或其他文件所规定的承包商或雇主的义务、责任、或职责。任何未保险或未能从保险人处收回的款项,应由承包商和(或)雇主按照这些义务、责任、或职责的规定承担。但是,如果应投保方对于能做到的并在合同中规定要办理并保持的某项保险,未能按要求办好并保持有效,而另一方既没有认可这项省略,又没有办理与此项违约有关的保险范围的保险,则根据此项保险应能收回的任何款额应由应投保方支付。

  一方向另一方的支付,应按适用情况,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或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办理。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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