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拖延审批施工计划发包人依法赔偿损失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28:1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295次发包人A公司通过招标程序与承包人B公司签订《停车场管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的管桩基础施工,包括但不限于管桩采购、安卸、运输、放线、打桩、接桩、送桩、截桩、桩头处理、桩基优化、配合桩基检测等各项工作,具体指标按照管桩基础工程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执行。双方还约定B公司以包工包料并按固定单价形式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合同工期280日历天。但双方未约定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核期限。开工前,B公司根据施工图纸及现场情况编制了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报A公司审核,A公司在收到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进行了审核确认。施工过程中A公司还对B公司后续提供的各种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均在7天内审核完毕。后因A公司变更承包范围内B区工程内容,B公司就该区域重新编制打桩施工方案并报送A公司,但A公司并未按正常审核程序在7日内完成审核,拖延10日后才完成审核,此项变更及拖延审核致使B公司停工10日并最终导致迟延竣工7日。为此,B公司向A公司发出索赔通知书,要求A公司顺延工期7日并就洽商变更及拖延审核增加工程价款5万元。
由于重新编制的打桩施工方案包括打桩设备配置计划、施工计划,根据试桩情况编制接桩方案、接桩长度、长短桩配比等内容,该等内容应根据合同约定经过A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对于审核程序和审核期限,有的施工合同约定具体明确,有的约定比较笼统,本项目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审核期限,但因施工合同已履行一段时间,A公司也审核过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及其他文件,双方已就审核程序及审核期限形成惯例,正常情况下的审核期限为7日,B区打桩施工方案的审核也应在7日内完成,A公司应及时完成审核。
现A公司迟延10日完成审核存在过错,A公司应对B公司因停工造成的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打桩施工方案变更确已增加工程价款,因此,应由A公司承担因上述原因增加的工程价款5万元。而对于延误的工期,一般情况下,只有工程停工发生在关键路径上才可以顺延工期,就拖延审批打桩施工方案而言,该施工方案系B区桩基工程的一部分,在发包人未审核打桩施工方案前打桩工程尚不具备施工条件,因桩基工程确属工程的关键线路,打桩工程停工系关键线路停工,应延长总工期。因此,应由A公司承担工期拖延责任,为B公司顺延工期7日。最终,A公司审核确认了B公司的索赔。
南京建设律师强调: 很多施工方案涉及危险作业或工程价款调整,关系到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或发包人工程成本控制,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等才能实施i而施工进度计划关系到工程的完工日期,发包人及时掌握后可安排后续竣工验收、房屋销售等工作。因此,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十分重要。
对于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监理人或发包人一般应根据合同约定完成相关审批,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监理人或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未审批则视为其认可该等方案及计划的,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承包人应按照正常程序继续施工,不能据此要求顺延工期等;但若未做上述约定且承发包双方已有习惯工作方式的情况下,发包人未按期审批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工期予以顺延。本案例属于第二种情形,本案例中需要审批的施工方案十分重要,双方已约定必须由发包人审批才能实施,在承包人将方案交付发包人后,审批工作已属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未按期审批应顺延工期并赔偿承包人损失,可见,发包人最终同意顺延工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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