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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提供施工现场、条件及资料, 发包人赔偿依据何在?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25:2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80次

  1.《合同法》

  第283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建筑法》

  第40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3.《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6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4. 10.1项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5.《99版合同》

  第8.1款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8.3款发包人未能履行第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第4.1.3项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第5. 2.1项(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他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2013版合同》

  第2.4.1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第2.4.2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第2.4.3项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第2.4.4项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第7. 5.1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一

  8.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2.1款雇主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或几个时间)内,给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各部分的权利。此类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商独享。如果根据合同,要求雇主(向承包商)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人手段的占用权,雇主应按规范要求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但是,雇主在收到履约担保前,可保留上述任何进入或占用权,暂不给予。

  如果在投标书附录中没有规定上述时间,雇主应在承包商按第8.3款【进度计划】的规定进行施工所需要的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的权利。

  如果雇主未能及时给予承包商上述进入和占用的权利,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遭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以及

  (b)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人合同价款,给予支付。

  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就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但是,如果出现雇主的违约是由于承包商的任何错误或延误,包括在任何承包商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延误造成的情况,承包商应无权得到此类延长期、费用或利润。

  第4. 10款雇主应在基准日期前,将其取得的现场地下、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商。同样地,雇主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提供给承包商。

  承包商应负责核实和解释所有此类资料。除第5.1款【设计义务一般要求】提出的情况以外,雇主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9.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2.1款雇主应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或几个时间)内,给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各部分的权利。此项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商独享。如果根据合同,要求雇主(向承包商)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雇主应按雇主要求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但雇主在收到履约担保前,可保留上述任何进入或占用权,暂不给予。

  如果在专用条件中没有规定上述时间,雇主应自开工日期起给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的权利。

  如果雇主未能及时给予承包商上述进入和占用的权利,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发出通知,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加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在收到此通知后,雇主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就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但是,如果出现雇主的违约是由于承包商的任何错误或延误,包括在任何承包商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延误造成的情况,承包商应无权得到此类延长期、费用或利润。

  第4. 10款雇主应在基准日期前,将其取得的现场地下、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商。同样地,雇主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提供给承包商。

  承包商应负责核实和解释所有此类资料。除第5.1款【设计义务一般要求】提出的情况以外,雇主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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