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案说法: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现场、条件及资料面临的法律后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25:5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98次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公司承建A公司住宅及商业项目。B公司在投标文件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计算”记载:根据施工现场业主提供的配电室接出二级箱,配电室内设置一级配电柜,由配电室引出支路至各个用电负荷,并确定总用电量为390KVA。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由A公司提供现场临时电容。施工过程中,A公司提供的现场临时电容总用电量为300KVA,未达到双方约定总用电量。B公司为正常施工,不得已另行购置柴油发电机增加发电量,使现场临时电容达到工程所需,为此增加费用8万元。该事件发生后,B公司向A公司发出工程洽商记录,要求A公司确认事件并支付增加费用8万元。B公司对事件予以确认,但要求此洽商费用待工程结算时一并支付。
工程结算过程中,A公司审核该增加费用时,认为确系自身提供临时电容不足导致B公司另行购置了柴油发电机增加了工程费用,但考虑到工程完工后B公司已将柴油发电机运走的事实,双方商定增加费用2万元。
江苏建设工程律师点评
前述案例中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可归纳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现场、施工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及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均有义务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及基础资料,对于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费用及/或顺延工期,但对于具体费用金额或申请延长的时间,承包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并应提出适当索赔请求,否则将不利于解决争议。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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