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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现场、条件及资料释义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25:0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16次

  建筑施工包括基础工程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屋面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等,完成上述施工作业的场所称为“建筑施工现场”或叫“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包括工程施工场地及为保证正常施工的其他场地。

  施工条件根据各工程的不同特点及所处施工环境的不同而略有差别,但一般情况下,施工条件指为保证承包人完成工程而由发包人提供的基本施工条件。

  基础资料是指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应当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有关的基础资料,但按照法律规定确系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能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均为承包人进场施工的前提条件,有助于承包人全面了解施工场地及周边情况,合理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及时、全面、准确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及基础资料也是承包人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的重要保证,若由于发包人怠于或不适当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及基础资料导致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反之,在发包人及时提供施工现场、条件及资料后,如承包人未仔细查勘施工现场、审查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未合理预见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并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起索赔。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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