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说法:律师解读未按约定提供图纸情形下的索赔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24:4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42次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承建商业大厦工程,A公司在工程开工前14天内向B公司提供工程图纸,双方还约定了开工日期、合同价格形式等。由于A公司委托的设计单位迟迟不能按约定的日期提交图纸,导致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做好开工准备并如期进驻施工现场的B公司无法施工。在B公司的再三催促下, A公司迟延25天提交图纸,至此B公司已窝工20余天。
另外,在施工期间,因A公司要求变更项目规模、局部多处设计变更及B公司发现图纸中的多处错误等原因,B公司不得不停工等候A公司请设计单位对图纸进行修改,A公司委托的设计单位就项目变更规模出具图纸后又未提交审图机构完成审图。B公司因此窝工、停工近2个月。为此,B公司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B公司以停窝工导致工程成本大大增加、因图纸未完成审批属违法图纸无法继续施工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由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图纸问题应由设计单位承担责任,并拒绝赔偿损失。
仲裁机构经审理后认为,作为发包人的A公司虽然提供了图纸,但其提供的图纸存在诸多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包括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供图纸、图纸存在瑕疵导致无法继续施工、A公司要求变更项目规模及进行图纸修改导致工程暂停施工、修改后的图纸未经审图机构审查等。根据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仲裁机构还认为,虽然A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图纸系由于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但是设计单位与A公司的合同关系与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A公司应对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未支持A公司的抗辩理由。最终,仲裁机构裁决A公司向B公司赔偿损失。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解读:
工程建设过程中,通常会签订下列合同:发包人与设计单位的设计合同,发包人与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的监理合同。上述几种法律关系中,发包人均为一方主体,而其合同相对方为不同主体,也就是说,发包人应与各相对方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提供施工图纸为设计单位的主要义务,若设计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图纸的,在设计单位与发包人内部,由设计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但发包人应对外承担责任,即由发包人对施工单位承担责任,这也是本案裁决的主要依据。 发包人需要注意的是,在发包人向施工单位赔偿损失后,其有权依据《合同法》第280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之规定及其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追究设计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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