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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造成损失的索赔依据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24:1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1552次

  1.《建筑法》

  第58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2.《质量管理条例》

  第11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1.6.1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第11.3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4.《99版合同》

  第4.1款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第13.1款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5.《2013版合同》

  第1. 6.1项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第7. 5.1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6.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1.9款如果任何必需的图纸或指示未能在合理的特定时间内发至承包商,以致工程可能拖延或中断时,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通知应包括必需的图纸或指示的细节,为何和何时前必须发出的详细理由,以及如果晚发出可能遭受的延误或中断的性质和程度的详情。 如果由于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并在承包商附有支持细节的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图纸或指示,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再次通知工程师,并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再次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就这些事项作出商定或确定。

  但是,如果工程师未能发出是由于承包商的错误或延误,包括承包商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拖延造成的,承包商无权要求此类延长期、费用或利润的增加。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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