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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解析:未按时下达通知书造成承包人损失该怎么赔?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23:2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26次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2年3月3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7月3日,总工期为122日历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日,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A公司报送了开工通知。但因未解决施工现场遗留的拆迁问题,A公司认为此时B公司根本无法进场施工,因此拒绝发出开工通知,直至拆迁完毕后A公司才通知监理人向B公司发出开工通知,此时距计划开工日期已推迟100天。B公司认为,由于迟延开工,导致其为开工准备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均无法按期进场,且工期延误期间,人工、材料、机械设备费用均发生大幅上涨,其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价款完成施工。因此,B公司向A公司发送了索赔函,要求A公司赔偿各项费用20万元。

  上述案例中,因发包人原因未按期完成拆迁导致实际开工日期迟延,应由发包人承担顺延工期及赔偿费用责任。据此,经商定,A公司同意赔偿B公司各项费用3万元。

  江苏建设工程律师认为:

  B公司索赔金额20万元与双方最终确认金额3万元之间差距极大,主要是因为B公司对损失赔偿金额未完成举证责任。B公司称其在计划开工日期前已为开工准备了人工、机械和设备,当然可以要求此期间的费用损失,若B公司举证其签订的劳务合同、设备租赁合同、材料买卖协议及因延误工期导致该等合同解除并由B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有效证据,则A公司应承担该部分损失。另外,B公司称人工、材料、机械设备费用发生大幅上涨的,应提供计划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相对应的造价信息等证据,以证明价款大幅上涨。该案例中由于B公司仅提交部分文件、资料,其主张无法得到A公司的全面支持,双方最终确定了3万元的赔偿金额。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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